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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虹口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最后更新:2022-01-18 09:35:01

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换证申请);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3份。

5.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

6.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7.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8.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9.设备布局图3份。

10.工艺流程图(附关键参数说明)3份

11.治理结构图3份

12.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比对实验报告、委托检验协议及报告。

14.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15.各项质量安全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

16.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购买凭据、合同或企业自我承诺书);

17.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清单及文本;

18.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9.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虹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0.申请书格式文本(自行下载)

21.各项企业质量安全记录(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应)

2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款*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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