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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最后更新:2022-06-06 09:13:01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公告》亦规定,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这里的“转登记下期”指的是,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区分转登记日当期是否已取得发票,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纳税人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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