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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些问题

最后更新:2021-06-25 09:45:01

众所周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很严重的行政处罚,本文小编将试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从公司法角度,跟*探讨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生的影响。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主要法律后果: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相关问题

问:民事诉讼地位是否影响?

答:根据2000年1月29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意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7号案件也持相同意见。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问: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答: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在本文不再赘述。

但需要补充一下,根据*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9号),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点小股东和挂名股东特别要引起注意。

问:吊销后,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的效力?

答: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案例: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7年5月14日)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答:对此,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但*高院和江苏高院目前有案例支持。

案例1:*高人民法院: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5号]。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并且,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吴国华、周小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230号]。

法院认为:“尽管金汇公司已于2013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金汇公司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据此,吴国华、周小玉提出的金汇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变更申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所持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按照前文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虽然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却只能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该法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被依法处置,一般依照法律也就是三种途径:1.公司回购股权;2.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由公司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3、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3款由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受让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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