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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最后更新:2021-11-23 18:29:57

这个是普通合伙制,都承担无限责任,区别如下:

(1)公司型结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其股东所拥有,而普通合伙制的资产则是由合伙人所拥有。

(2)公司型结构的债权人不是其股东的债权人;但是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责任承担个人责任。

(3)公司型结构的一个股东极少能够请求去执行公司的权利;但是每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执行合伙制权利。

(4)公司型结构的股东可以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的信用保证安排(如资产抵押等)可以取得较其他债权人优先的地位;而合伙人给予普通合伙制的贷款在普通合伙制解散时只能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之后回收。

(5)公司型结构股份的转让,除有专门规定之外,可以不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普通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6)公司型结构的管理一般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而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

(7)公司型结构可以为融资安排提供浮动担保;但是在多数国家中普通合伙制结构不能提供此类担保。

(8)普通合伙制结构中对合伙人数目一般有所限制;但是对公司型结构的股东数目一般限制较少。

(9) 公司型结构税务结构灵活性较差,而普通合伙制结构由于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净收入或亏损将全部按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单独申报自己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收入、扣减和税务责任,并且从普通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允许与合伙人其他来源的收入进行税务合并,从而有利于合伙人较灵活地作出自己的税务安排。

另外还有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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