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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最后更新:2021-11-29 09:33:33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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