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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最后更新:2021-12-21 10:17:01

合肥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一)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⑴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⑵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⑶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二)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受理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特殊除外)。

(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延续,提交如下资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①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②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④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⑤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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